【何哲欣/台北報導】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修正案,新增危險
駕駛定義,包括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,或是非遇突
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可處6千元到2萬4千元罰鍰,
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,若再犯,還可沒入該汽車。
此外,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裝置,可處3千元罰鍰,不過為避免爭
議,修法增加但書,警備車、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,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
許可者,可不受限制。
新聞連結:
http://goo.gl/tDHeqQ
=====-----=====
這意思是說,以後遇到亂換車道、亂剪線的*和諧*可以讓他挨罰了嗎?
立法院雖然經常都沒在幹正經事
不過看到這條修正案感覺還算值得贊許
只是詳細執法方式如何、又舉證上需要達到什麼程度,沒有實務經驗的話,還不明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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駕駛定義,包括任意以迫近、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,迫使他車讓道,或是非遇突
發狀況,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,可處6千元到2萬4千元罰鍰,
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,若再犯,還可沒入該汽車。
此外,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裝置,可處3千元罰鍰,不過為避免爭
議,修法增加但書,警備車、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,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
許可者,可不受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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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意思是說,以後遇到亂換車道、亂剪線的*和諧*可以讓他挨罰了嗎?
立法院雖然經常都沒在幹正經事
不過看到這條修正案感覺還算值得贊許
只是詳細執法方式如何、又舉證上需要達到什麼程度,沒有實務經驗的話,還不明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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